看过来!这类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残保金的征收及填报新变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政策措施,自1995年全面开征以来,在提高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筹集资金改善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残保金制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残保金征收政策等进行调整和优化。
一、残保金新政四大变化:
1、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2、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残保金由原单一的征收标准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注意:广西区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3、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4、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新变化:
1、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口径。
按照有关政策,将原申报表中“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修改为申报表第6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按“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孰低填写。
2、落实分档征收及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
按照《通知》规定的残保金征收政策,在申报表第8列“本期减免费额”项中,增加3个减免费额计算公式。
3、规范申报表格式。
按照规范报表的要求,将原申报表中第2列“费款所属期起”和第3列“费款所属期止”放在表头位置。同时,对申报表中“缴费人声明”“经办人”等事项进行统一规范。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费额,并通过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享受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